官方媒体报道东莞口腔医院拒绝改名事件后,引发社会热议。

  更名风波的背后,不仅是公立口腔医院规划与民营医院品牌的碰撞,更是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则边界与权益归属之争。

  撰文丨郭雪梅

  近日,东莞口腔医院被当地卫健局,要求限期更名整改一事引发热议。

  据“南都东莞”报道,东莞市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东莞口腔医院(东莞爱齿健口腔医院)”这一名称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院方则认为,医院“合理合规持有该品牌”,希望主管部门撤回限期整改通知书。截至发稿,东莞口腔医院暂未更名。

  这一事件将医疗机构名称之争推向公众视野。从行政角度看,卫健部门的整改要求是有依据的,但结合当地此前传出的新建公立医院“东莞口腔医院”的消息,引发不少公众疑惑。第一财经评论直言,“法理上的‘应然’并不代表行政行为的‘妥切’”。

  事实上,多地民营医疗机构也曾陷入类似的命名争议,但这些名称当年均经正式审批通过,部分民营医院已运营十余年,更名背后往往牵扯诸多事项,有待进一步妥善解决。

  图源:南方都市报

  医疗机构名称争议,并非一家

  医疗机构名称争议,并非东莞口腔医院一家之困。

  据浙江电视台《经视新闻》2022年报道,杭州一名男患者曾在杭州口腔医院平海路院区花费三万余元做烤瓷牙,术后出现问题。

  他投诉称,“杭州口腔医院”这一名称具有误导性。“杭州”二字让他误以为这是公立性质的普惠医院,事后才知其为民营机构。

  院方解释,杭州并非行政区划名称,只是地名。医院前身是1952年创立的公立杭州市口腔医院,2006年改制为上市公司旗下全资医院后,去掉了“市”字。

  杭州市上城区卫健局也答复网友称,该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名称争议并不限于口腔专科。《健康时报》2020年曾报道,河南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以及陕西宝鸡高新人民医院,均为民营医院。这些医院改制后未修改名称,“人民”二字让患者普遍误以为是公立医院。

  按原卫生部相关规定及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批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等名称应由各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而实际上,无论是东莞、杭州还是宁波,都是城市简称,作为行政区划名称时,其完整表述应为东莞市、杭州市、宁波市。因此现存的宁波口腔医院、杭州口腔医院均为民营医院,杭州市儿童医院等则为公立医院。

  类似情况也出现在骨科、妇产等领域,例如周口骨科医院、昆明骨科医院、常德骨科医院,泰州妇产医院、汕头妇产医院,也采用了相同的命名策略。总体来看,上述医院大多成立于2005年和2017年前后,均为民营。

  这与当时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两次重大政策转向密切相关。

  第一次是2000年前后的公立医院改制潮。2000年前后,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放开营利性机构定价权。

  随着2000年至2004年宿迁医改等案例后,各地纷纷效仿,公立医院改制进入高峰。杭州口腔医院、宁波口腔医院、无锡口腔医院均为这一时期改制产物。

  公开资料显示,杭州口腔医院前身为1952年创立的公立杭州市口腔医院;宁波口腔医院源于1993年公立海曙区口腔医院与港资合办,后因政策强制退出转为民营;无锡口腔医院则由1959年成立的公立牙病防治所改制而来。

  第二次是2015年至2017年的社会办医政策放开。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放宽社会办医准入,简化审批流程,明确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在口腔、妇产、骨科等领域提供专业化医疗服务。

  政策明确开放后,民营资本大规模进入医疗领域,口腔、骨科、妇产等专科因投入相对小、回报周期短、专科属性强,成为首选方向,一些民营医院选择沿用“地名+专科”的命名方式,甚至成为当地少有的专科医院。

  舆论认为不应一刀切

  此次东莞口腔医院被要求限期更名,引发了行业内的部分疑虑。尤其是当地今年明确提出,将推动共建公立医院“东莞口腔医院”后,与这家已运营近十年的民营医院形成重名冲突。

  有网友直言,“什么事情也要讲究先来后到吧”;也有人表示“不能因为要开公立的就非让别人改名字”;还有声音认为,“改名要求合情合理,不能弄混公立私立”……

  对此,《第一财经》发表评论称,当地卫健局以《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要求,其内容过度强调了“有法可依”的法理逻辑,却忽视了“医院已经合法取得并使用该名称多年”的事实逻辑。

  一方面,医院名称当年经由监管部门审批通过,长期合法使用,持续投入品牌建设,属于对行政许可的合理信赖,如今以新规倒追旧账,后果不应由医院一方承担。

  另一方面,名称权利保护本身就有明确规则可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按照这一原则,早已登记存续的民营医院,理应享有优先保护的权利。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此外,从情理与程序角度看,即便监管部门出于公共医疗布局需要调整名称,也应遵循必要的程序正当性。

  《第一财经》评论称:“政府的目的虽然正当,但执行方式略显粗暴。整改通知直接要求更名而非协商,不考虑医院多年的品牌建设投入,也未表示任何补偿的意思。”

  不可否认,东莞口腔医院这类命名确实存在易误导公众的问题,但这一现象是特定历史阶段与政策放开背景下的产物,责任并非完全在民营医院。

  2020年,相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严禁仿冒公立标识,但对于大量已存续十余年、早年合法获批的机构,目前尚未有清晰合理的处置方案。

  事实上,依法行政的核心不仅是 “有据”,更在于 “有度”。规范医疗秩序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并非对立关系,完全可以兼顾平衡。

  《第一财经》评论也指出,如果卫健局在采取措施前,能先向院方说明规划与政策依据,在协商基础上提出更名建议,并同步回应补偿诉求,这场完全可以避免的纠纷或许就不会发生。

  “医法汇”创始人、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勇律师告诉“医学界”,如果医院仅是历史沿用名称,早年经过审批合法使用,且行政机关长期默许,那么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针对直接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工商变更、标识更换等费用。

  “但监管部门不应该一刀切,毕竟一些民营医院已经存在十多年了。”张勇认为,更合理的处理方式,是允许医院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现有名称,同时逐步启用新名称,通过新旧名称并行、对外公示等方式实现平稳过渡,最大限度减少对医院运营和患者就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