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孩子,再领结婚证”——这样的要求合法吗?近日,黄石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吴某与李某于202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9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吴某向李某支付现金彩礼30万元。李某入住吴某家中,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因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产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李某表示其曾多次提出登记意愿,但吴某提出生育子女后才领证,导致双方信任破裂,关系恶化。吴某认为李某长期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等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以必须生育子女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构成缔结婚姻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将该过错行为作为考量因素,并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习俗等,对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予以酌情扣减。本案中,法院在综合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嫁妆情况等事实,判令李某等向吴某返还15万元。